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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玻璃鋼格柵初期投資成本要略鋼制格柵,但總的經濟效益是鋼格柵的4-5倍,這就是國外大面積使用玻璃鋼格柵的主要原因之一。玻璃鋼模塑格柵的應用:石油化工紡織印染食品加工電子工業醫藥制造電力工程金屬冶煉污水處理交通運輸機械制造水廠養殖飲料生產造紙業造船業機械制造民用建筑。
玻璃鋼格柵性能特點:耐腐蝕:具有非常優越的耐酸、耐堿、耐**溶劑及鹽類等諸多氣、液介質的腐蝕性能,在防腐領域具有無法比擬的優越性。根據實際使用場合要求,可經濟地選擇使用鄰苯型、間苯型、乙烯基型樹脂做基體材料。
輕質高強:玻璃鋼格柵的密度不大于2,僅為鋼材的1/4,鋁材的2/3。其強度為硬質聚氯乙烯的10,**強度過鋁材和普通鋼的水平。
耐老化:使用壽命在50年以上。 電廠玻璃鋼格柵批發
阻燃: 普通阻燃型格柵火焰傳播速率(ASTM E-84)不過25;阻燃乙烯基格柵的火焰傳播速率不過10。氧指數不小于28( 8924)。
安全性:具有優良的電絕緣性,10KV電壓下無擊穿;無電磁性,可用在對磁性敏感的設備上;玻璃鋼格柵特殊的結構還具有防滑、抗疲勞等特性。
玻璃鋼模塑格柵簡介:
璃纖維增強塑料格柵又稱玻璃鋼格柵,七十年代起源于美國,它是以玻璃纖維作增強材料,不飽和聚酯樹脂作基體,通過玻璃纖維交錯編織樹脂澆注整體模壓而成。制品由若干對稱的格子組成,在縱橫方向上具有雙向同性的特征。
玻璃鋼模塑格柵的特性:
1、玻璃纖維交錯編織與樹脂的充分浸透、使格柵具有大程度耐腐蝕性。
2、格柵整體結構將負載分布于縱、橫柵條上。
3、格柵將所承負載分散到相鄰的縱、橫柵條上,有助于格柵及支撐結構的均勻受力。
4、樹脂特有的光澤表面及斜行柵面使格柵具有自潔作用。
5、純樹脂凹面使格柵具有防滑性能,鋪砂表面防滑效果佳。
玻璃鋼模塑格柵產品特點: 電廠玻璃鋼格柵批發1、耐腐蝕,生銹,使用周期長,免于維護。
玻璃鋼模塑格柵耐酸、堿、**溶劑及鹽類等諸多氣、液介質的腐蝕,在防腐領域具有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它不同于傳統的金屬格柵,其在化學介質的作用下不會發生電化學腐蝕而生銹,不會因此使得材料的結構受到破壞,不需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維護,它也不同于木材等材料會發生腐爛、霉變等現象,是傳統的鐵、木、水泥等材料的升級換代產品。根據實際使用場合的要求,可經濟地選擇使用鄰苯型、間苯型、乙烯基型等樹脂做基體材料。 保證制品使用壽命在 20 年以上。
2、輕質高強便于切割安裝。
玻璃鋼模塑格柵是經樹脂和玻璃纖維復合而成,其密度較小,與鋼格柵比較,玻璃鋼格柵的密度僅為鋼的 1/4 ,鋁的 2/3 ,而強度為硬質聚氯乙烯的 10 ,**強度過鋁材,達到普通鋼的水平。其自重輕,可以大大的減少基礎支撐,減少了工程的材料成本。其切割安裝簡便,*動火及大型起吊設備,僅需少量人工及電動工具,使得安裝成本也大為降低。
3、阻燃,絕緣、絕燃、無磁性。
一般玻璃鋼模塑格柵的氧指數(根據 8924 測試)在 32 以上,火焰傳播速率(根據 ASTM E-84 測試)為阻燃一級;高阻燃乙烯基格柵的火焰傳播速率達到 10 以下并獲得美國船級社( ABS )的認可。玻璃鋼模塑格柵具有優良的電絕緣性, 10KV 電壓下無擊穿和飛弧現象,使用在具有導電危害的工作平臺、地板、柵欄等區域,減少在導電區域和開關設備周圍由于電擊而對工作人員產生的危害;具有無電磁性,可用在對磁性敏感的設備上;無電火花,使用玻璃鋼格柵避免了易燃易爆場所因工具掉在金屬格柵上可能會產生火花而引起爆炸、火災的危險。本公司特殊設計的配方可以滿足工程對*的要求,從而保證安全。
4、抗沖擊 不易形變 減少疲勞感。
玻璃鋼模塑格柵具有較高的抗沖擊強度,允許重復彎曲而無形變,而金屬格柵受沖擊后,保留形變,需修復。玻璃鋼格柵具有適度彈性,使得長期在上面工作的人員感到舒適,減少了工作人員腿部和背部的緊迫感,減少事故的發生,有利于提高生產效率。
5、可設計性強尺寸靈活多樣,尺寸穩定
我公司可根據客戶要求制作定制玻璃鋼格柵規格產品,如不同的孔格尺寸,不同的外形尺寸,不同的負載要求等??纱蟪潭鹊貪M足客戶的要求,并能將切割引起的損耗降至,從而為客戶節約成本。
6、防滑 具有輕微彈性 增強舒適感 提高工作效率。
7、美觀、易保養。玻璃鋼模塑格柵是將色漿調和到全部樹脂中制作而成,色彩多樣,著色均勻,其色澤鮮艷,不易褪色,*油漆,不象油漆那樣局限于表面,充滿樹脂的光滑表面及斜型內表面使格柵具有自潔作用,即使有污垢,用清水或洗滌劑也易沖洗,可使格柵表面光潔如新。
8、具有較好的綜合經濟效益。玻璃鋼模塑格柵的制造成本是鋼格柵的 1.4 - 1.8 ,安裝成本只及碳鋼的 20 - 40 %,玻璃鋼格柵的維護費用幾乎為零,可鋼格柵每年都需維護,累積的維護費用大大過玻璃鋼格柵的總成本。雖然玻璃鋼格柵初期投資成本要略鋼制格柵,但總的經濟效益是鋼格柵的 4 - 5 ,這就是國外大面積使用玻璃鋼格柵的主要原因之一。
這一辯解看似有道理,其實不然。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健全電力行業“有法可依、政企分開、主體規范、交易公平、價格合理、監管有效”的市場體制。本案中,電力行業協會組織企業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發電企業又按照約定的價格幅度交易,已經違反了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也與電力體制改革的方向嚴重背離。